种子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杂草种子的比率过高,或含有有害生物的种子,种植后导致产量下降。
种子未通过审定,或通过审定但不适宜在当地种植,种植后会造成产量下降。
种子的标签不真实,或存在错标、漏标等情况,种子经营单位对该品种的技术要点、特征特性等信息未做出严格的标注,导致种植户无法采取对应的栽培管理方法,最终造成产量下降。
一、哪些状况属于种子纠纷
1、种植户使用了种子经营者提供的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杂草种子比率超过规定或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导致减产、减收。
2、种植户购买、使用了未经审定通过的作物品种或者通过审定但不适宜在当地推广的品种,导致减产减收。
3、种植户使用了标签不真实、错标、漏标、乱标的种子,导致减产减收。以水稻为例,一个水稻品种经过多年区试后品种审定部门在审定该品种时,对其播种期、秧龄期、典型性状、产量指标、适宜种植范围等,都有明确的界定,种子经营单位在制作种子标签时如不严格标注,随便改变技术要点、特征特性、产量指标等,致使种植户不可采取相适应的栽培管理措施,从而造成减产、减收。
4、种植年份天气恶劣,如长时间干旱,导致水稻空壳率高、油菜花而不实等;长时间低温阴雨,导致田间管理困难、水土流失、肥力下降、防治病虫困难等,导致农产品的产量低、质量差。
5、配套施用了劣质农药、化肥,没能达到预期的收益。
6、种植户不按技术要点操作,提早或推迟播种,缩短或延长秧龄期,不能科学管水,不可正确施用农药、肥料,造成农作物生长发育不良,导致减产、减收。
二、解决种子纠纷的措施
1、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种植户在购买种子时应向种子经营者索要购种单据,并保存好购种单据、种子包装物和种子样品。种子使用后若发现有质量问题,要及时向种子经营者反映,双方协商解决。
2、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种子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申请人应在需要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典型性状表现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种子买卖凭证、种子包装物和种子样品。
3、种子管理部门根据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按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规定,组织有关农业专家对现场进行鉴定。若鉴定结果为种子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假种子、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标签不真实、随便更改品种审定公告或经营者弄虚作假等原因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种子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鉴定结果为气候因素、种子使用者人为因素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减产、减收的,种子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的制作和标注以及使用行为、保护种子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来制定的,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和内外的特定图案以及文字说明。